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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发布日期:2008-04-17 12:03:59
    充实个人账户,降低起付“门槛”,调高“封顶线”,今年4月1日起,根据近期修改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上海调整2008年度有关待遇标准,适当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

  上海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所有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实行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保障范围包括在职以及退休后的住院医疗、门诊大病医疗、门诊医疗和家庭病床等。从2001年启动改革以来,截至去年年底,这项制度已覆盖740多万人。

  今年4月1日起,上海进入2008医保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个人医疗账户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部分同2007年度相比,所有参保人员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同时,与2007年度相比,上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自付段和住院起付线均有不同程度的降低,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也有适当提高,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例如,所有参保人员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将从61680元提高到70000元。

  根据修改后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自4月1日起,2001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待遇将适当提高,门急诊医疗费在个人账户用完后,不再由个人全额自负,而是先由个人自负1500元,超过部分由医保支付50%。这些参保职工退休后,门诊自付段从1542元下降到700元,住院起付线从1542元下降到1200元。

摘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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